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管理,引导发展、培育壮大一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提升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能力,着力解决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其它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重点支持环节包括:工厂化育供苗、机插秧、专业化统防统治、烘干、秸秆还田等等。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设在县级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级项目办公室负责拟订当年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经市级审核同意后,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文下发实施;
第五条 县级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主体遴选的组织、项目任务的落实、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结果公示、绩效评价等工作。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建立工作台帐、配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对象,原则上是已列入景德镇市市级名录库管理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七条 县级项目办公室依据当年上级下达的农业生产服务项目任务与资金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各实施环节与资金补助规模,并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当年相应的扶持政策导向及申报要求,结合自身服务能力进行自主申报,并按规定填报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取消其申报资格,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该项目。
第八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规范择优选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九条 县级项目办公室应当与承担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主体签定服务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服务内容和任务;
2、时间进度与期限;
3、服务质量、服务实施确认的方式及手续;
4、服务补助标准、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5、项目验收应提供的材料目录;
6、其它需要约定的内容;
县级项目办公室在落实项目任务时,既要考虑服务面积,又要考虑服务区域,既要考虑集中连片的大户,更要考虑土地细碎的小户,鼓励承接主体以行政村或村小组为单位整区域提供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第十条 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采取形式审查、随机检查、重点抽验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完成后,要按照项目验收标准认真准备相关验收材料,并向县级项目办公室提出项目完成工验收申请;县级项目办公室收到承接主体项目验收申请后,应于5 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项目办公室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验收完成后,需将各承接主体的项目实施验收结果在县(市、区)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村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投诉和举报的,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对项目资金设立专帐核算,准确反映项目实施中各相关费用投入及资金拨入情况,同时加强项目台帐资料、相关验收材料、账册凭据等档案资料的保管,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县要严格按照《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资金使用台帐,确保专款专用,严禁骗取、套取、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采取按进度情况分步进行拨付的方式,根据项目完成度情况,在一个项目实施年度里,可采取两次或多次进行资金核拨。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完工,经县级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再结算并拨付全部款项;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对前期预拨付的项目资金责令退回。
第十六条 县项目办应与承接主体约定相关服务内容的市场价格,并严格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 元。付款方式可采取财政补助资金直接补给主体或补给农户。
第四章 项目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为积极探索财政支农政策的绩效,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县要对当年实施的项目,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在绩效评价中,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三项”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标显著的项目实施单位,在以后年度项目安排中给予优先考虑。县级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年度的 1 月底完成,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各类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将被列入“黑名单”并移除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市级名录,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项目、三年内禁止申报同类项目、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有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1、未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进度;
2、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3、未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的;
4、存在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5、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部门收到服务对象投诉 5 次以上、有效投诉 3 次以上,经核实拒不整改的,或在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中,满意度低于 60%的;
第十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程序不到位,造成项目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审核、公示、拨付、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等环节履职不到位的。
(三)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五)对本管理办法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六)其它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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