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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发布时间:2023-06-05 16:40 访问量:

(一)补贴类项目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的通知》(赣财农〔2021〕2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的通知》(赣财农指〔2022〕53号)。

政策摘编: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省各县(市、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未发包到户的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全省统一执行112元/亩的补贴标准。

2、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等文件要求。

政策摘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包括种植业机械、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等20  大类 42 小类 113  个品目,以及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谷物烘干中心、连栋温室等5个成套设施装备。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插秧机、抛秧机、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等重点机具测算比例经备案同意提高至35%。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3、一次性种粮补贴

政策依据:补贴依据当地纳入补贴种类的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2022年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一季稻区发展再生稻的再生季面积可当作一季面积予以补贴。第一批资金下达时,鉴于当时粮食实际种植面积无法确定,要求各地可按照当年意向种植面积进行发放,但必须签订种植协议,领取补贴后必须督促完成意向种植面积。但在发放再次下达补贴资金时出现未完成意向种植面积的情况,请务必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沟通,务必将协议签订到位,确保补贴资金支持促进提高我省粮食种植面积。

政策摘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从2021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200亿元,2022年中央共发放一次性补贴300亿元。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补贴发放对象为2022年实际种植粮食的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植粮食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植粮食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植粮食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补贴标准:此次下达的补贴资金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省里安排资金总量和当地纳入补贴范围的2022年粮食种植面积进行测算,制定县域内统一的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轮作休耕补助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农指〔2021〕5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2〕49号)

政策摘编:主要用于支持双季稻和冬油菜生产发展及油菜扩种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资金测算分配到各设区市,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5、稻谷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稻谷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18〕405号)

政策摘编:通过实施稻谷补贴政策,稳定和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引导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加快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从更高次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贴对象为全省水稻种植户(包括农户,以及种粮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粮食加工及收购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谁种补给谁。各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及按户核实登记的水稻种植面积,测算每亩稻谷补贴标准。

6、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纵深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农字〔2020〕50号)。

政策摘编:每年在全省范围内招收和培养4000名大专生(普通学历教育)、1000名本科生(成人学历教育)。到2025年,再培养2.5万名左右农民大学生,建立遵循乡村振兴带头人成才规律的涉农职业教育选才、育才、用才政策体系,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乡村振兴的“生力军”,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支持鼓励现职农村“两委”班子成员、退捕转岗渔民、赣鄱乡村好青年和参加过高素质农民(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或“工程”大专生毕业学员等符合报名条件对象,报名参加学历教育。“工程”正式录取的大专生学员和本科生学员,个人免缴纳学费、书费、住宿费,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等个人自理。

7、高素质农民培育

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政策编摘:培育对象:鼓励年满16周岁,从事(含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从业者,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和返乡下乡创新创业者等,均可自愿报名免费参加培训。同等条件下,重点面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返乡创业者、退役军人等主体对象。

培育内容:按照农业农村部科教司《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要求,分为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等三类模块化课程,培训旨在培育爱农业、爱农村、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培训方式:在摸清培训对象基本情况和需求的基础上,强调分类型、分专业、分阶段、小班制、重实训、强服务,并按照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等培训类型组织开展培训。

资金补助标准:培训期间所有费用由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体系提升项目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等文件。

政策摘编:各项目县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重点向粮食和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主产区域倾斜。重点支持早中晚三季水稻生产托管服务以及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扩种的整地播种、施肥打药、收割收获等关键环节托管服务。鼓励赣州、新余、抚州、吉安、景德镇、九江等设区市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蔬菜、柑橘、茶叶等区域特色农林产品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要在整村或跨村、整乡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探索整县试点。

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以及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问题,主要支持集中育供秧、机插(抛)秧、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秸秆还田、烘干仓储等环节。重点向机械化育秧、机插(抛)秧倾斜。关键薄弱环节可以与较为成熟的其他环节结合在一起“捆绑”支持。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环节,如水稻机耕、机收等,不得列入财政补助范围(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山区、丘陵县除外)。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各项目县研究确定具体补助环节、

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应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可以补给小农户,或补给服务主体,也可以小农户、服务主体各补一部分,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每个县(市、区)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各项目县应合理确定单个项目承接服务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上限。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具备服务能力的可直接为农户提供托管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地区,可以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三)产业发展项目

1、高标准农田建设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粮食主产区地位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4号)。

政策摘编: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加大资金投入,一体推进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强化监督管理,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我省粮食主产区地位。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全省所有县(市、区),补助标准是亩均3000元。

2、现代种业发展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4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26号)。

政策摘编:对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完善提升国家级保种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级保种场。依托我省绿色生态优势,扩大农作物种子生产规模,加快良繁基地建设。实施审定新品种后补奖励政策,鼓励科技人员联合种业企业开展商业育种。推进南繁科研基地建设,落实《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规划》。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一是支持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建设,每年根据当年财政资金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补助资金;二是开展省级良繁基地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省级良繁基地建设予以资金支持;三是实施审定新品种后补奖励政策,增设大面积推广水稻品种、实用性水稻不育系、优异水稻种质材料、评选获奖品种4种后补奖励类型。对我省通过国家和省级正式区域试验后审定的新品种的种业企业,进行后补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审新品种每个奖励50万元,省审新品种每个奖励20万元;大面积推广水稻品种、实用性水稻不育系、优异水稻种质材料、评选获奖品种的后补奖励额度每年另行确定。四是改造提升原有南繁基地,对新增南繁科研基地给予租地补助。五是实施现代种业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支持种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提升育种创新、品种性能测试、制(繁)种能力。六是开展良种联合攻关,支持科研单位、种业企业联合开展商业育种。七是开展展示范推广,对每个农业县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推广补助10万元,支持“中芯一号”生猪育种芯片推广应用。

3、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

政策依据: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实施意见》、《关于全力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

政策摘编:主要用于支持高速插秧机、有序抛秧机、油菜移栽机、油菜籽烘干机等机具购置,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四有三能”农机维修网点建设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高速插秧机和有序抛秧机购置按照不超过中央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进行补助;油菜移栽机、油菜籽烘干机等机具,已经纳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按不超过中央农机购置补贴额50%进行累加补贴,未纳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按不超过市场均价45%进行补贴。具体额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A类补助60万元,B类补助25万元。“四有三能”农机维修网点每个补助2万元。

4、农业七大主导产业

(1)富硒功能农业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88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富硒功能农业重点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50号)。

政策摘编:围绕富硒稻米、富硒水果、富硒蔬菜(竹笋)、富硒油菜、富硒茶叶、富硒禽蛋等富硒“六大产业”,创建一批富硒功能农业重点县,加快推动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省级财政资金安排5950万元,用于支持创建12个富硒功能农业重点县,项目分两年实施。其中,7个一类重点县,每个一类重点县创建申报成功时安排奖补600万元,第二年项目阶段性评估考评(考核第一年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后再安排奖补600万元;5个二类重点县,每个二类重点县创建申报成功时安排奖补350万元,第二年项目阶段性评估考评(考核第一年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后再安排奖补350万元。

(2)龙头企业做大扶强和省级重大投资项目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88号〕。

政策摘编:重点支持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过20%的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省内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亿元的招商引资企业或重点技改企业。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过20%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给予当地政府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开展项目建设;对省内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亿元的招商引资企业或重点技改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比例给予当地政府奖励,奖励资金全部按程序安排给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

(3)省级农产品加工项目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88号〕。

政策摘编: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促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全面发展,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支持对象。2022年省级监测认定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2021年已实施加工项目或未完成2018-2020年已实施加工项目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不得申报2023年加工项目,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不得在同一年内同时申报龙头企业做大扶强项目和省级农产品加工项目。加工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实施主体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支持重点。支持七大产业(稻米、油料、果蔬、畜牧、水产、茶叶、中药材)、富硒功能农业、绿色食品产业链发展,其中重点支持稻米、生猪、水产、果业等4个绿色食品产业子链加工项目,原则上非七大产业加工项目不予支持。支持环节。一是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支持企业技改扩建,新增现代化厂房、自动化或数字化生产线、智能化分装线,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淘汰落后产能,提高集成化、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水平。二是支持企业新(扩)建技术研发中心,大力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研发,不断提升产业化水平。支持标准。根据我省2023年加工项目资金规模,按照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发展思路,对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根据加工项目总投资额,可安排省级财政资金150-21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根据加工项目总投资额,可安排省级财政资金260-32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要按照不低于1:3比例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加工项目建设。

(4)农产品加工贴息项目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8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8〕35号〕。

政策摘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支持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夸大生产规模、产品研发、品牌培育、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支持对象。2022年省级监测认定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支持重点。优先支持从事农产品加工特别是精深加工以及稳产保供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支持环节。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在2021年11月16日-2022年10月31日期间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方面贷款利息进行贴息补助。已经享受了2020-2022年省级农产品加工项目贴息补助的贷款利息,不得再享受本次贴息项目补助。支持标准。贴息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并且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省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富硒功能农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88号〕。

政策摘编:聚焦农业七大产业,对农业主导产业综合产值达到1.3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10%的产业强镇,按排名顺序给予前10名一次性奖补500万元,每个产业强镇只能享受一次国家或省级奖补政策。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对农业主导产业综合产值达到1.3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过10%的产业强镇,按排名顺序给予前10位一次性奖补500万元。2023年,我省武宁县宋溪镇、东乡区杨桥殿镇、湖口县流芳乡、信丰县古陂镇、兴国县埠头乡、进贤县衙前乡、信丰县大塘埠镇、丰城市拖船镇、遂川县汤湖镇、柴桑区马回岭镇等10个乡(镇)2021年农业主导产业综合产值全省排名前10位,列入省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批准建设名单,省级安排我省农业产业强镇项目资金5000万元,10个乡(镇)各安排500万元。

5、数字农业项目

政策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4号)

政策摘编: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着力补齐城乡数字鸿沟。统筹推进国家和省级数字乡村试点,推动农村数字经济发展和乡村数字治理,加快智慧农业“123+N”平台建设。培育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深化卫星定位、物联网、大数据、无人机等技术应用,建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农产品追溯机制,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装备制造业融合发展。深化“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发展农产品直播带货等新模式,进一步提升“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培育数字新农人、乡创客,发展休闲农业、创意农业、定制农业等新业态。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1.智慧农(牧、渔)场建设。支持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主体,围绕我省农业产业发展要求,建设智慧农(牧、渔)场。全省建设11个智慧农(牧、渔)场,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工程等基础设施和非智能化、数字化装备。2.“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建设。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新业态新模式,建设农副产品直播电商基地和开展电商培训,带动小农户统一对接网络销售平台和传统批发零售渠道,开拓线上线下市场,打造优质特色农产品供应链,建立农产品网络销售服务体系。全省共支持26个县开展项目建设,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3.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奖补。对2022年度认定的100个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实施奖补,每个主体奖补15万元。

6、渔业发展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渔业发展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49号)。

政策摘编:(1)支持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支持养殖池塘开展整形清淤、道路平整或硬化、进排水沟渠管道、泵房泵站、管理用房等改造提升;支持开展“三池两坝”尾水治理模式和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支持建设水质自动监测、养殖水域环境监测、视频监控及增氧、投饲等远程智能控制系统等。支持建立管护机制。(2)支持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支持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企业水产品清洗、分级、分割、包装、低温暂养、保鲜冷冻、副产品利用、废水处理、信息化等设备的购置。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1)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项目。实施范围: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当地2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补助标准:原则上对有1处30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1000万元,有2-4处每处25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的试点县奖补上限2000万元。(2)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范围:符合补助条件的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企业。补助标准:补助上限不超过设备购置总价格的30%,单个项目实施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7、渔业绿色发展项目

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渔业绿色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和现代种业(渔业)发展3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45号)。

政策摘编:(1)支持养殖尾水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支持渔业生产经营主体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建设,包括沉淀池、曝气池、生态净化池、两道或三道过滤坝和一定面积的潜流地或生态沟渠等;以及尾水排放实时监测系统基础设施建设。(2)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发展。支持规模化稻渔综合种养基地沟坑开挖等基础设施和防逃设施建设,改善种养生产条件,鼓励发展不挖沟稻渔综合种养模式。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1)养殖尾水治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支持的项目主体应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池塘养殖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6000平方米以上、池塘内循环微流水圆桶养殖或陆基圆桶养殖20个以上),并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且在有效期内。补助标准:每个补助50万元,项目实施主体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的20%。(2)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实施范围:支持当年度新增稻渔综合种养面积的渔业经营主体。补助标准:新增面积按每亩省级财政400元进行补助。

8、牛羊产业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3号),明确“加快推进全省牛羊产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打造20个肉牛大县和20个肉羊大县。加大牛羊产业投入,建立牛羊大县激励机制,对牛存栏5万头以上、羊存栏10万头以上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政策摘编:支持肉牛肉羊大县实施整县推进战略,发展规模养殖、品种改良、饲草配套、屠宰加工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支持肉牛大县、肉羊大县建设,重点补助牛羊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提升、良种繁殖场扩群增量、草畜配套基地建设、屠宰加工转型升级等。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家庭牧场或专业合作社确定补助标准,根据其建设投入确定补助标准,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四)农业绿色发展项目

1、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

政策摘编:继续在17个试点县整县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支持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带动县域内畜禽粪污基本还田,打通种养循环堵点,推动化肥减量化,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农业绿色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奖重点环节为粪肥收集处理、施用还田服务,不得用于补助养殖主体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对象主要是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养殖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及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试点补奖政策实施范围仅限耕地和园地,不含草场草地。根据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合理测算各环节补贴标准,依据专业化服务主体在不同环节的服务量予以补奖,补贴比例不超过本地区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总成本的30%。补奖资金对商品有机肥(必须是以项目县内畜禽粪污为原料生产的有机肥)使用补贴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粪肥还田利用机械不列入补奖范围。

2、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奖补

政策依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等3个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3〕3号)中的《2023年全省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登记、基地建设和展示展销奖补方案》。

政策摘编:为加快绿色有机农产品发展,打造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促进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产销对接,推进部省共建江西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试点省工作,2023年省级财政统筹资金用于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登记、基地建设和入驻省级专馆及参加展示展销专项活动奖补。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奖补对象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之内,通过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境外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除外)、名特优新农产品收集登录、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经我省农业农村系统推荐上报并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许可)的申报主体。绿色食品每新增1个奖补1万元,续展1个奖补1万元;有机农产品每新增1个奖补1万元,再认证1个奖补0.5万元;名特优新农产品每新增1个奖补2万元;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每新增1个奖补2万元,续展1个奖补2万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每新增1个奖补10万元、续报1个奖补5万,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每新增1个奖补10万元。

(五)乡村建设行动项目

1、村庄整治建设

政策依据:《江西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江西省村庄整治建设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赣农办字〔2021〕4号)、《江西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村治办字〔2023〕1号)

政策摘编:聚焦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等宜居村庄,以“七整一管护”(村内道路、村内供水、户用厕所、公共照明、排水沟渠、村内河塘、搭靠“三房”等周边环境,村庄环境长效管护)为重点内容,每年选择一批村点开展村庄整治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力争到2025年,全省基本完成宜居不迁并村庄的整治建设,乡村面貌全面提升,切实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增强。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村庄整治建设属省政府民生实事工程,覆盖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针对当年所有的省级村点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以50户左右农户为1个省级村点,每个村点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30万元,省市县三级按5:2:3的比例筹资共建,其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15万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6万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9万元。

2、村庄环境长效管护

政策依据:《江西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江西省村庄环境长效管护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赣农办字〔2021〕4号)、《江西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村治办字〔2023〕1号)、《关于加快建立“五定包干”村庄环境常态化长效管护机制并监督实施的指导意见》(赣新农办发〔2019〕1号)。

政策摘编:紧扣“五定包干”村庄环境长效管护要求,及时更新管护范围、优化管护标准、压实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严格考核奖惩、完善分级包干机制,全力推动所有宜居村庄健全务实管用、持久有效的管护模式。重点实施“10+N”项目管护(卫生保洁、供水设施维护、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杂草清除、沟塘清淤、公厕维护、绿化养护、路灯维护、道路养护、体育休闲设施维护等10项基础上,精心管护好其它的生活和旅游设施),推动村庄卫生洁化、沟塘净化、环境美化、道路畅通化、设施完好化、整建有序化。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属于重大民生实事工程,实施范围是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的行政村。补助标准。按照“省市奖一点、县乡出一点、村集体助一点、群众筹一点、乡贤捐一点”的管护筹资要求,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按每县(市、区)行政村数量进行安排,市县乡三级结合财力状况,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落实每个行政村每年不低于5万元的管护资金。

3、5G+长效管护平台建设

政策依据:《江西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江西省村庄环境长效管护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赣农办字〔2021〕4号)、《江西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村治办字〔2023〕1号)、《关于加快建立“五定包干”村庄环境常态化长效管护机制并监督实施的指导意见》(赣新农办发〔2019〕1号)。

政策摘编:积极推动设区市、涉农县全面规范建成5G+长效管护平台,全面推行平台二维码张贴在农户“门前三包”责任牌和星级休闲乡村民宿牌匾,积极推行双效积分制做法,开展“平台达人”等推介活动,激励引导更多群众参与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投诉与监督。建立健全平台事件受理、日常管理、队伍建设、运维考核等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着力提升长效管护整体效能。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计划在2023年3月底前,实现“万村码上通”5G+长效管护平台建设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建成的平台均能有效安全运行,基本形成省市县三级“一网统管”工作格局。补助标准。每个“万村码上通”5G+长效管护平台补助标准为120万元。

3、美丽宜居示范县创建

政策依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四精”理念高质量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8〕4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赣府发〔2022〕1号)、《中共江西省委农办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省新农村建设五大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21〕4号)

政策摘编:“十四五”时期,全面完成30个左右的美丽宜居先行县创建,科学建立动态监管机制。每年建设150个左右的美丽宜居乡镇,1500个左右的美丽宜居村庄和25万个左右的美丽宜居庭院。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按照420万元/县的标准,主要用于补齐新增美丽宜居先行县补助资金。

4、“美丽宜居与活力乡村(+民宿)”联动建设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2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赣府发〔2022〕1号)、《中共江西省委农办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省新农村建设五大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21〕4号)

政策摘编:到2025年,全省创建30个左右的“美丽活力乡村+乡宿”联动建设先行县,创评星级休闲乡村民宿1000家左右。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按照400万元/县的标准,用于补助全省“美丽活力乡村+乡宿”联动建设先行县。省级层面按照20万、40万、60万元的标准,分别对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休闲乡村民宿给予补助,主要用于乡宿周边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等;市县层面依据各地出台的休闲乡村民宿扶持激励政策,对评定为星级的休闲乡村民宿,相应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农业支持保护政策

1、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2〕29号)。

政策摘编:对规模养殖场实行“先免后补”,养殖场自行购买强制免疫免疫并实施免疫接种,政府予以补助。对散养户和小型养殖场由政府统一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实施实物补助。规模养殖场是指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其它为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所有从事生猪、家禽、牛、羊养殖的场户均为强制免疫政策补助对象,补助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2个病种。

补助标准:生猪2元/头.年;牛3元/头.年;羊1.5元/头.年;蛋禽(种禽)0.4元/羽.年,肉禽0.2元/羽.年。对散养户和小型养殖场实行“疫苗配送、集中免疫”。

2、动物疫病扑杀补助和销毁补助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2〕29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财农〔2018〕30号)。

政策摘编: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目前纳入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扑杀畜禽实际数量、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际重量,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各市(县、区)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扑杀猪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动物产品按重量折算成相应的畜禽头数进行补助。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中上报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3、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2〕29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农函〔2021〕21号)。

政策编摘: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和“据实补助”的原则,对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进行补助,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范围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80元/头,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承担。

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赣财金〔2021〕3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财金[2020]53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   江西省新增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赣财金[2022]6号)、《关于开展新增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2023-2024年)相关工作的通知》(赣财金[2022]36号)、《关于印发我省油茶中药材蔬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金[2023]2号)。

政策编摘: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一是种植类的水稻、水稻完全成本(44个产粮大县)、水稻制种、花生、棉花、油菜等保险;二是养殖业类的奶牛、育肥猪、能繁母猪等保险。2.省级地方特色险种。大棚蔬菜、中药材、油茶、柑橘、淡水养殖、肉牛、茶叶、家禽。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

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览表

序号

险种

险种

风险区域

单位保额(元/亩/头)

费率

单位保费(元)

财政补贴比例

农户自缴

1

水稻

非产粮大县水稻直接物化成本

一般风险区域

600

4%

24

75%

25%

高风险区域

5%

30

产粮大县水稻完全成本

一般风险区域

1100

4%

44

80%

20%

高风险区域

5%

55

2

油菜

300

4%

12

75%

25%

3

花生

600

4%

24

75%

25%

4

棉花

500

5%

25

75%

25%

5

水稻制种

1500

8%

120

75%

25%

6

能繁母猪

1500

6%

90

80%

20%

7

奶牛

2000/5000

6%

120/300

80%

20%

8

育肥猪

800

4%

32

80%

20%

注:高风险区域为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永修县、都昌县、湖口县、瑞昌市、彭泽县、进贤县、南昌县和新建区。

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一览表

主要险种

单位保额(元/亩/头/只)

费率

单位保费(元)

财政补贴比例

农户自缴保费

蔬菜

根据蔬菜种类1000-2500元/亩不等;非地蘑菇2元/袋、地蘑菇3500元/亩;

露地5%、大棚4%;蘑菇5%;

-

75%

25%

钢架大棚6000元/亩/年

3%

180

棚膜≦1年棚膜2000元/亩/年

7%

140

1-2年(含)棚膜1200元/亩/年

84

2-3年(含)棚膜600元/亩/年

42

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上浮最高不超过同类种植险的50%

5%

-

中药材

种植险根据中药材种类2000-5000元/亩不等。

4.5%

-

75%

25%

年钢架大棚6000元/亩/年

3%

180

棚膜≦1年棚膜2000元/亩/年

7%

140

1-2年(含)棚膜1200元/亩/年

84

2-3年(含)棚膜600元/亩/年

42

中药材价格指数保险上浮最高不超过同类种植险的50%

5%

-

油茶

油茶树体保险2000元

0.5%

10

75%

25%

油茶鲜果保险1000元(Ⅰ级)

4%

40

油茶鲜果保险600元(Ⅱ级)Ⅲ

24

油茶鲜果保险400元(Ⅲ级)

16

油茶价格指数保险800元

5%

40

柑橘种植

2000元

4%

80

75%

25%

肉牛养殖

犊牛3500元

4%

140

75%

25%

架子牛7000元

280

能繁母牛10000元

400

淡水养殖

鲫草鳊鳙青鲈几大常规家鱼4000元

4.5%

180

75%

25%

螃蟹4000元

4.5%

180

75%

25%

小龙虾2000元

4.5%

90

75%

25%

茶叶种植

本地群体种2000元

4%

80

75%

25%

普通无性系繁殖良种2200元

88

白化、黄化等变异茶树品种2500元

100

家禽养殖

肉鸡25元

4%

1

75%

25%

蛋鸡35元

1.4

肉鸭30元

1.2

蛋鸭35元

1.4

鹅60元

2.4

5、财政惠农信贷通

贷款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合作、银行运作、农民受益”的原则,疫情防控期间,各合作银行在利率授权范围内,对全省受疫情影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含农业企业)实施最优惠的贷款政策,最低可按一年期LPR加50基点执行。疫情解除后,新增贷款利率按一年期LPR加100基点执行。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不超过一个生产经营周期且不超过三年)。

贷款对象为长期进行农业生产的小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经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授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休闲农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授信不超过200万元;小农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合作银行可综合贷款用途、经营需求、产业领域等情况,审定最终放贷额度。

贷款流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县(市、区)农林等主管部门申请——县(市、区)农林等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推荐受贷对象——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送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名单进行贷前调查——合作银行确定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在乡镇、村及本区域进行资信和授信公示——基层银行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行审批——发放贷款。贷款用于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生产的资金需求,为经营性贷款。不得用于非农领域。

6、小农户开展特色农业价格(收入)保险试点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关于积极开展夜色农业价格(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20〕26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小农户发展特色农业价格(收入)保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摘编:扶持对象主要为以家庭经营为主、经营规模

适度、从事种养业的小农户(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不包括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应做到“愿保尽保”。试点领域主要为当地特色优势种植业、养殖业或综合种养业。此项保险试点的险种为小农户种养农产品价格(收入)保险。价格(收入)的保险保障水平,以试点县级为单位,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科学确定,尽可能提高保障水平。保险费率应综合考虑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因素,保险金额由试点地区根据财力水平、市场价值和农户支付能力等因素,与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支持保险机构合理设定最高赔付上限,但赔付上限原则上应大于保费规模,具体由试点地区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险理赔是以保险条款约定的目标价格作为起赔标准,在保险期间内,当参保品种平均生产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启动理赔程序。合作保险机构负责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按照保险条款,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是全省30个试点县,补助标准是省级财政承担保险费的50%,县级财政承担25%,参保农户承担25%。试点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提高县级承担比例,降低农户特别是脱贫户的承担比例。

、常见问题解答

1、怎样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答:首先申报市级龙头的企业是按属地管理,到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材料包括: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涉及农产品种养业、加工业需提供三品一标认证情况;提供所带动农户总数10%的农户名册;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纳税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是否拖欠职工工资和及时交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等。

其次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产业化办公室派专家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景德镇市农业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即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颁发证书。

2、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需要哪些条件?

答:申报市级龙头企业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根据《景德镇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要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企业类型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连续两年不亏损;2.企业规模: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要1000万元以上,加工型企业要1500万元以上,流通型企业年交易额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3.企业信用:依法纳税,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办理职工社会保险,无不良信用记录,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规定;4.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5.企业带动农户数量达500户以上,养殖业企业带动户数标准可适合降低。

3、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需要哪些条件?

答:申报省级龙头企业也是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根据《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要已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中推荐产生,并需要具备以下十个条件:1.企业类型要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加工型企业规模: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1.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6000万元以上,年交易(经销)额6亿元以上;3.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企业信用。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讲诚信。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应不超过60%;5.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应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特种养殖企业带动农户数可适当降低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连接农户;6.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企业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产品具备溯源码,实现农产品可溯源。产品三年内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产品要求通过农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享有优先申报资格;7.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品产销率90%以上;8.企业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9.企业管理水平。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10.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应较完善,建立了电子监控系统,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4、因征用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产生的纠纷,能否通过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第二条“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因征收征用产生的纠纷不能通过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进行解决。

5、关于县级农机部门证照办理流程。

答:拖拉机牌证核发需提交材料: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购置车辆的原始发票;购置车辆出厂合格证和发动机合格证;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车辆购置税发票和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提出申请,经过受理审核、车辆检验、领导审核等岗通过后,核发牌证。

拖拉机驾驶证核发需提交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的1寸证件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和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当地农机培训学校提出申请,培训学校对申请人经过资料审核、技能培训、科目考试合格后,提交县农机局农机监理站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发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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