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有效期: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MB1901126/2025-13602 发布机构: 景德镇市农业农村局

王某金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来源:景德镇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5-09 15:40 访问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景农(渔政)罚〔2025〕1 王某金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王某金 360202********5511 2024年1月至7月,当事人多次使用渔网在饶河北支干流昌江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港南村水域捕鱼,渔获物部分自食,其余部分销售给他人得款976元。2024年7月11日夜,当事人再次捕鱼,被当场抓获,同时查获的还有渔获物2.25千克及网具7副。根据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政府通告,当事人捕捞的河段为常年禁捕水域;其使用的网具经认定属禁用渔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本机关调查处理,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销售交易记录,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至公安机关。且经居住地村委会证实,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及《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因残疾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和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决定从轻处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从轻处罚档次从轻子二档“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0元 景德镇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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