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有效期: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MB1901126/2022-42814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指导意见><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第一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4 16:53 访问量:

一、出台目的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省农业农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实际,制定《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指导意见》《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清单》)。《指导意见》和《清单》的实施,将有助于全面提升农业法治化水平,促进农业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执法方式、改善执法环境、提升农业执法形象;维护秩序、保护权利、维护公正、体现效率,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

二、文件主要内容

制定《指导意见》《清单》,结合了我省农业行政执法实际,贯彻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既坚持职权法定,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同案同罚,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又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执法。

《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

一是明确了轻微违法不罚的适用范围。规定只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到位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是规定了轻微违法不罚的程序适用。主要包括执法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如何适用轻微违法不罚程序,如何积极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

三是明确了三类不予适用轻微违法不罚的情形。分别是:行政相对人有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所列违法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形的;行政相对人有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所列违法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农业违法行为的,但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的除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其他不得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清单》主要规定了:

我省农业领域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或者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的具体情形,涵盖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种子、畜牧、兽药、农业机械等多个领域,共计17条。

考虑到部分上位法正在修订完善中,为确保《清单》出台后的务实管用,省农业农村厅还将结合推行后的实际效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适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转载自: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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