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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景德镇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来源:景德镇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6-30 17:45 访问量:

景德镇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各方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与其他法人或组织、自然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收款合同和付款合同。

劳动用工合同、依法依规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户将家庭承包地流转给本集体的流转合同、征收征地合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对外投资、合作经营或进行集体资源发包、集体资产租赁、转让、采购、工程项目等经济事项,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条 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般应履行民主决策、乡镇(街道)审核、公开交易等程序。重大合同须组织财务、技术等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签订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权责清晰、风险可控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标的物,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坑塘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等经营性固定资产以及经营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或持有的资产、股权(份)等。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资源对外进行发包、出租、处置,公开招投标以外的小型工程项目等各类产权交易行为,统一纳入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透明交易。交易前,村集体应科学确定基础价格,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应参照同类资产市价确定基础价格;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投资入股、物品和服务采购,也应参照同类资产市价确定基础价格,没有同类资产可以参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商定基础价格。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对大额固定资产进行转让等处置,村集体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基础价格。基础价格确定后,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按最终竞价结果确定合同标的价格。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经济合同要依法依规确定合同期限,严禁订立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期限的合同或无期限合同。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经济合同一次性签订在3年以上(含3年),合同中应约定有价格增长机制和收取押金机制,押金金额一般不低于一个月的租金,押金于合同解除时退还,也可以于合同解除时抵扣租金。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特别法人,是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得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合同签订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自双方签名、盖章时合同成立。订立经济合同应推广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要素应当齐全,其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其相关调整机制、收(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期满标的物处理;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其他相关事项等。

涉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条款还应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土地使用必须符合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置方式及违约责任;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现状及用途;发生违法建设的处置方式及违约责任;合同期满后承包(租)方投资所形成财产的物权归属;因征占土地涉及的各类补偿费或补助费归属;遇政策性土地使用调整的处置方式及责任;转租转包的条件、程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集体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以及与以上人员有关联的单位或个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时,应向本组织明示关联关系并公示,报乡镇(街道)同意后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范本的,应优先选用。

              第三章  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合同履行跟踪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和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程序向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时、足额收取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约定的租金,采购资产要及时组织验收,并按照财务制度要求登记入账,严禁将租金“坐收坐支”。经济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要及时收回资产、资源、资金,对未收回的租金、投资收益、出借本金和利息等,要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管理积极催缴,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租赁资产,要按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租赁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资金类合同涉及入股、合作的,应跟踪掌握投资入股项目情况,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对合同订立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或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或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合同,应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并履行相应民主程序,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变更或补充合同相关内容。涉及合同主体、价款、土地用途、期限等必备条款变更,订立补充协议或合同的,应履行与签订原合同相同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存续期合同因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造成合同约定用途与规划要求不符的,应依法协商调整,或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终止、变更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五)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相对方擅自将承包(租)标的物转包给第三方的;(六)其他可以变更或终止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管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台账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合同管理员,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实行年度统一编号。合同编号规则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码+签订合同年份+合同顺序号(3位数)。合同顺序号按自然数排序,从001填起,不得跳号、重号。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后,合同签订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交由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管理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登入台账,并同步将合同扫描件及相关信息录入景德镇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合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为每份合同建立档案并分类归集。合同期限为10年及以下的收款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0年,其他合同档案应永久保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档案指合同谈判、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过程中所形成的书面凭证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原件;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民主决策材料、招投标文件、合同联审资料等;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协议、来往函件、数据电文、财务结算凭证等;涉及合同纠纷的起诉状、答辩状、裁判及调解文书、法庭传票、当事人各方证据等。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签订、变更和解除一份合同,都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新签订的经济合同报乡镇政府会计代理中心备案(由为该集体经济组织代理记账的会计人员负责保管),不得隐瞒不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并接受乡镇(街道)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二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检查,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在检查或专项审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通过口头通知、出具限期整改书等形式,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整改。(一)合同未按规定公示的;(二)未按规定进入市场公开交易的;(三)合同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四)合同签订当事人未按照第十条规定明示关联关系的;(五)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或相关部门审核程序的;(六)合同未按规定使用印章的;(七)合同签订后未及时转交合同管理员的;(八)合同条款有明确规定但未严格执行的;(九)未及时收取合同价款的;(十)未及时更新合同台账并录入经管平台的;(十一)合同档案未及时归档或遗失的;(十二)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建立相关制度的;(十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现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集体合同管理负总责,是合同履约、问题合同整改的第一责任人。问题合同订立当事人现已离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督促其积极提供相关情况,配合做好整改。

问题合同的责任追究,实行“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由问题合同签订人负直接责任;问题合同发生时在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问题合同负领导责任;问题合同涉及的其他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因问题合同给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以及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并赋码登记的乡镇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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